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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

作者:杨兆龙  编者:陈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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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页码:384 页
·出版日期:2009年10月
·ISBN:7301154526/9787301154526
·条形码:9787301154526
·包装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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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内容简介:杨兆龙先生是中国著名法学家,“东吴法学”的代表性人物,在民国时期便已确立起广泛的国际声誉,曾被海牙国际法学院评为全世界50位杰出法学家之一。杨兆龙一生著述甚多,但后半生因政治原因,命途多舛,学术成果也多数散落失轶,不行于世。后经杨兆龙先生之女儿杨黎明、女婿陆锦碧多方收集整理,得回百万余言。考虑文稿内容较为庞杂,编者从中精心采选那些能够超越时空,于今仍有很大学术阅读与参考价值的作品,汇为此集,以飨有心之读者诸君,亦表对那一代学人的敬意与怀念。

作者简介

杨兆龙(1904—1979),字一飞,江苏金坛人,中国近代著名法学家。毕业于燕京大学哲学系和东吴大学法学院。后获哈佛大学S.J.D法学博士学位。继以研究员身份赴德国柏林大学深造。通晓英、法、德、意、西、俄、捷、波八国外语,对大陆、英美两大法系均有精深造诣。1928——1952年,任教于上海持志、上海政法、中大、浙大、朝阳、西北联大法商学院(兼院长)、复旦、东吴法学院(院长),所教学科达十余种。曾任推事、律师、宪法起草委员会和资源委员会专员、司法行政部刑事司长、代理最高检察长等职。曾协助罗斯科·庞德筹划中国法制之重建。1949年任代理最高检察长期间,释放万余名政治犯。曾当选为中国比较法学会会长、刑法学会会长、国际刑法学会副会长、理事、国际统一刑法学会副会长、国际比较法学会理事、国际行政法学会理事。被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评选为世界范围内50位杰出法学家之一(我国共两位)。至1949年止,其著述约300万言,译作有《联合国宪章》中文本等。

编辑推荐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目录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究竟在哪里?
中国司法制度之现状及问题研究——与外国主要国家相关法制之比较
法治的评价
宪政之道
《新法学》诞生的前夕——法学界的贫乏
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
司法改革声中应注意之基本问题
由检察制度在各国之发展史论及我国检察制度之存废问题
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
……

序言

今年恰逢著名法学家杨兆龙先生逝世30周年。1979年4月1日,时年75岁的杨兆龙经历九死一生的磨难后,还未盼来人生第三次“解放”的转机,却因脑溢血突发而撒手人寰。巧合的是,由此再上溯30年,即1949年,时年45岁的杨兆龙学问与事业渐臻佳境,但在迎来人生的第二次“解放”后,他的命运却急转直下,迎接他的不再是鲜花与掌声,而是思想改造、反“右”、“文革”等次第展开的政治运动。倘若由此再上溯30年的话,1919年正是中国大地风起云涌的时代,时年15岁的杨兆龙尚在江苏镇江的润州教会中学读书,这个出身金坛农家的少年正期待着人生的第一次解放:通过教育改变命运。——的确如此,此后他先后就读于燕京大学、东吴法学院,担任过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的法官,旋又进入司法行政系统,吃上了“官”家饭。及至1935年在哈佛大学获得S.J.D学位;继而赴德国柏林大学进行博士后研究;1936年归国时,他在学术上已趋成熟。在1947年率团考察欧美七国的司法和法律教育,并参加各种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当选为各种国际学术组织的领导人物,并被海牙国际法学院评为全世界五十位杰出的法学家之一,他的人生与事业可说是如日中天。

文摘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究竟在哪里?
一、本文的目的与范围
在本杂志的创刊号我曾发表“新法学诞生的前夕——法学界的贫乏”一文。在那篇文字中,我曾谈到国内一部分学法之士对于大陆法与英美法之区别所发生的误解。当时因为限于篇幅,对于二者之区别究竟在哪里,未能作详尽的说明。本文的目的就是要对于这个问题作一个比较详细的研究,使读者们放弃几种错误的概括、肤浅的观念。
这个问题初看似甚简单,可是仔细研究起来,却相当复杂。我们要对于它有正确的了解,必先对于大陆法与英美法二者的历史背景及所包含的成分作一番检讨。所以本文可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研究大陆法与英美法之意义及其形成的过程与包含的成分;第二部分研究大陆法与英美法的不同之点。兹为研讨的便利起见,将其所包含各点分别论列于后。
二、何谓大陆法与英美法
大陆法(Continental Law)之大陆(Continental)本含有欧洲大陆本土之意,所以别于欧洲另一部分的英伦三岛或英格兰等处。但是大陆法既不能包括广义的欧洲法(即所有欧洲本土及海岛各国的法),又不能包括欧洲大陆本土的法(即所有欧洲本土各国的法)。照几位学者的看法,它不过是以欧洲古代罗马法为主要根据而演变成功的一种近代法,即近代罗马法(Modern RomanLaw)。罗马法在欧洲的各国法制的演变过程中曾与寺院法或教会法(Canon Law or Church Law)对立过,学者们因此又称之为非教会法(Civil Law),所以近代罗马法又称为近代非教会法(Modern Civi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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