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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人认为此评论有用
平均4.0 星
我kao,这是我们老师写的!!!,
评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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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啊,我看了这本书的法文版和英文版,回国竟然找到中文的!!!Chevalier这老头爆强的~
5/5 人认为此评论有用
平均2.0 星
法律方面谬误多多,
评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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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第74~77页,第3.4.1节“品牌保护”,出现了大量的错误。有些应该是原文作者有误,还有些可能是译者没有法律背景。先说明下,品牌对应的法律概念是商标。1.第75页,“对于已签署《马德里公约》的国家,只需在一地注册即可。但在美国、日本和中国还是必须注册的,即使在起始阶段。” 法律界一般称呼是马德里“协定”而不是“公约”。通过马德里途径,商标申请人可以在一份商标申请中指定多个成员国。但并不是说一次申请就可以在所有的成员国获得保护,申请人还需要指定在哪些成员国进行注册并交付费用。原文中的表述容易引人误解。另外,美国、日本和中国都是马德里成员国,完全可以通过马德里途径进行注册。原文中的表述容易让人误解为这3个国家无法通过马德里途径注册。 2.第75页,“根据不同的法律,注册有效期大多数情况为5年,在部分国家是10年。”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是世贸组织成员国,需要遵守TRIPs协定的规定。TRIPs协定规定商标注册的最低期限是7年。目前各国的商标注册期限有所不同,有7年、10年、14年和20年,多数国家为10年。 3.第75页,“但在某一类目中重新注册,地方当局将要求出示使用证明。如果没有风吹草动,如果没有人因使用不足起诉,或者丧失原使用登记,重新注册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有人因使用不足提供上诉要求没收注册,法院可能会非常苛刻。” 商标的注册并不以使用为条件,重新注册亦然。只有申请人注册了某个商标,他人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商标注册人才需要提供使用证明。另外,申请注册商标是在商标局,不是什么“地方当局”。这里的法律程序叫做“撤销”而不是“起诉”抑或是“上诉”。各国基本上都使用商标注册制度而不是使用制度,故没有“使用登记”的说法。“没收注册”应当是“撤销注册商标”。商标的撤销程序各国可能有所不同,在我国是向国家商标局提起,不服则上商评委申请复审,再不服才是去法院。文中的描述表达的意思是撤销商标一开始就得去法院诉讼。 4.第76页,“它被判为从未在巴西境内正式注册的品牌,并没收其在第3类和第5类的专利。” 专利和商标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这里所述的“专利”应该是“专用权”的意思。“没收”似乎是“撤销”的意思。但是商标撤销的前提是该商标获得了注册,文中说明了没有注册,也不能用这个词汇。也许真实情况是该商标在巴西注册了,但因为使用该相关产品的商品都是通过走私得到的,法院认定这种情形不构成商标的使用,撤销了该商标。 暂时就说这些吧。
5/5 人认为此评论有用
平均5.0 星
不错的一本书,
评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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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大半了,受益匪浅。知道了很多以前从未听说、平日里也无法得知的奢侈品的事情。不错不错。书质量跟它的内容一样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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