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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贸易体制下海关确定成交价格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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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贸易体制下海关确定成交价格的法律问题 [平装]

~ 徐珊珊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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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内容简介

五年前,当徐珊珊同学在复旦大学攻读硕士学位时,申请了硕士/博士连读,并准备以《多边贸易体制下海关确定成交价格的法律问题》作为提前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选题,我对她给予了积极鼓励。这一方面是因为该选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除了海关估价广泛影响到进出口商的利益外,特别是因为"成交价格法"是WT0海关估价协定所确定的海关估价的首选方法,它有别于我国"人世"之前所采用的正常价格法或是参考价格法等以海关掌握的价格信息为准的估价方法。其中很多概念均为该协定所首创或从美国法上所引进,对中国而言是全新的,比如"出口至进口国的销售"、"实付与应付价格"、"买方佣金"以及"援助"等。对于这个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的基础性协定确实需要进行充分的研究。另一方面,也因为徐珊珊博士对于这个"人迹罕至"的领域具有独特的研究优势。她在考入复旦大学之前已在上海海关学院从事了多年的法学教学工作,同时她还负责了上海小耘律师事务所的海关法律业务,具有丰富的相关实务经验。

编辑推荐

《多边贸易体制下海关确定成交价格的法律问题》编辑推荐:复旦法学博士文丛

作者简介

,法学博士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复旦大学圜际经济法专业法学博士,美国波士顿大学{Bostorl Urliversity)公司法与证券法专业法学硕士,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法学学士。中国法学会会员,上海法学会会员。1997年至2004年在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任教: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2000年开始在上海小耘律师事务所执业,2001年开始担任该所海关法律业务部主管。2007年成为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海关与国际业务负责人。主要业务范围为国际贸易及海关事务;公司运行及资本市场业务。2007年起被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中挪Bl合作项目聘为讲师,为来中国寻求商机的挪威学子开设《中国商法》(FundamentalChinese Law)。2009年起被上海交通大学聘为兼职硕士生导师。

目录

概述
引言
多边贸易体制下发展中国家实施成交价格法面临的困境
对困境的根源及如何摆脱困境的探讨

第一章 海关估价方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海关估价的目的与作用
一、海关估价的主要目的
二、海关估价的其他作用
三、对海关估价具有广泛用途的解释
第二节 应税价格
一、应税价格与价格的本质联系
二、为税收目的的应税价格之构成
第三节 海关估价方法
一、交易
二、理念
三、市场
四、运费
第四节 海关估价方法的意义
一、财政收入
二、贸易保护
三、贸易统计
四、商业实践
五、对外关系
第五节 小结

第二章 成交价格法在东京回合的复兴及其隐含的困境之根源
第一节 东京回合前以市场价格法进行国际协调的得失
一、国际商会的建议——成交价格法
二、GATT第7条——实际价格法
三、布鲁塞尔价格定义——正常价格法
第二节 东京回合成交价格法以美国法为基础而“突然”复兴
一、欧共体草案与成交价格法的“突然”复兴
二、成交价格法与当时美国海关估价制度的比较
三、成交价格法与当时加拿大海关估价制度的比较
第三节 “突然”复兴的原因及隐含的当前困境之根源
一、欧共体突然改变立场
二、发达缔约方纷纷要价
三、发展中国家被排除在实质性谈判之外
四、复兴的条件及隐含的困境根源
第四节 小结

第三章 WTO多边贸易体制下发展中国家实施成交价格法陷入困境
第一节 成交价格法普遍约束发展中成员方
一、两项“新的”决议
二、发展中国家被动接受《海关估价协议》
第二节 《海关估价协议》实施过程中凸显发展中国家的执行困难
一、发展中国家提出的与执行有关的问题
二、目前有关《海关估价协议》WTO争端解决的焦点
三、未来有关发展中国家实施成交价格法的争议
第三节 我国海关实施成交价格法面临的困境
一、承诺全面履行<海关估价协议>义务及接受过渡期审查
二、成交价格法下的价格申报情势
三、我国海关的执法现状:武断估价与不估价问题
第四节 对当前“处方”的评价与笔者解决方案的正当性
一、对当前“处方”的评价
二、笔者设想的解决方案及其理由

第四章 对通过界定实体概念以摆脱困境的研究
第一节 美国法上对成交价格相关的概念的界定及其保护作用
一、出口至美国的销售
二、实付与应付价格
三、“善意的”买方佣金
第二节 美国海关将特许权费加入成交价格的条件及其保护作用一
一、有关特许权费加入条件的规则
二、美国海关的执法实践
第三节 对欧共体法及加拿大法上的相应规则的比较研究
一、出口至欧共体、加拿大的销售
二、实付与应付价格
三、对于特许权费的估价
第四节 对发展中国家界定成交价格实体概念的建议
一、分歧与保护主义丛生的国际实践以及发展中国家可作的选择
二、针对我国的建议

第五章 对通过设计执法制度以摆脱困境的研究
第一节 美国加强执法与鼓励守法的一般制度
一、对不实与错误申报的惩罚
二、海关的调查权与裁量权
三、进口商的“合理注意”的义务
第二节 美国协调关税与所得税之征收的特殊安排
一、对关税与所得税之“对立”关系的利用
二、国内税法下的公平交易与海关对关联方成交价格之接受
第三节 对发展中国家设计可获得真实信息的执法制度的建议
一、激发内在守法动机的制度设计及其对发展中国家的可借鉴性
二、针对我国的建议

第六章 对通过重构司法审查标准以摆脱困境的研究
第一节 美国法院对于事实问题的审查标准
一、复审法院对于事实问题的“重新审理”标准
二、海关对于事实问题的决定被假定为正确
三、被搁置的“重新审理”标准
第二节 美国法院对于法律问题的审查标准
一、“重新审理”与尊重行政解释之间的矛盾
二、哈格案与米德案:最高法院让“重新审理”标准形同虚设
三、复审法院的尝试:从谢瓦让分析法第一步寻求“独立判断”
第三节 对发展中国家重构海关估价案件司法审查标准的建议
一、名不副实的“重新审理”标准及其对发展中国家的启发
二、针对我国的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序言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有八年了。迄今为止,中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绝大部分WTO体制的相关贸易规则——特别是关于反倾销、反补贴方面的规则——都进行了充分的研究。然而,适用这些规则、乃至构成货物贸易的多边协定的一项基础——海关估价规则却似乎是个研究冷门。
海关估价规则未被充分研究的原因颇耐人寻味。进出口公司向海关报关是其完成交易的必经程序,报关时价格申报与进出口商的利益密切相关。目前,海关估价方面的争议是我国关税争议的主要类型之一。进出口商如果在价格问题上处理不当还可能被指控为走私,甚至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然而,海关估价规则却往往被学术界冠以“技术性规则”的称谓而被有意或_无意地忽视了。在我看来,其中的原因至少有两点:其一,海关估价规则不针对特定行业,高等院校教师和一般法学研究所的研究人员通常听不到以行业协会或商会的名义对海关估价规则或其实施提出意见或批评。

后记

本书从选题、构思到研究方法都是对笔者极大的挑战。表面看来,笔者具有完成这一选题的优势。笔者在海关院校任教多年,并且也有海关事务方面的律师实务经验,但是当笔者真正接触这一选题时才发现这·认识是肤浅的。因为,仅就收集资料而言就几乎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一方面,“成交价格法”于我国而言是新鲜的“舶来品”;另一方面,海关估价本身不过是学术领域的小角色,人们在了解它之前就已经忽视了它。
笔者的导师陈治东老师是最终促成本书的首要因素。他不仅博学广识,为笔者开阔思路,而且为让笔者获得必要的资料完成论文并准确解读外法,他大力支持笔者出国留学的想法。陈老师的学品和人品都让笔者肃然起敬,而导师的充分信任,更让笔者不敢有丝毫懈怠。身处复旦法学院是笔者的幸运。张乃根老师治学严谨,孜孜不倦,正是他鼓励笔者挑战这一难题,并为笔者树立了严于律己的典范。于关税法有极高的造诣;孙南申老师睿智而淡泊;龚柏华老师敏锐而见解精辟……他们不仅是笔者完成论文的环境,而且都对笔者提供了各种无私的帮助。
另外,本书的完成还需要特别感谢波士顿大学法学院的帕坦(DanPartan)教授,他指导笔者进行了美国案例法的研究,并阅读了本书的英文初稿;感谢波士顿大学法学院的韦克斯勒(Jay Wexler)教授,如果没有从他那里获得的有关美国行政法的知识,笔者将不可能完成本书最后一章的分析;感谢我昔日的同事上海海关学院的王培荣、姚梅林、于大乐老师,他们为笔者提供了有关我国海关执法现状的资料,使笔者得以完成本书第三章的分析;还要感谢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哈佛大学法学院图书馆、波士顿公共图书馆、约克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及复旦大学图书馆的管理员们,没有他们专业且周到的服务,依笔者之力根本不可能取得所需的宝贵史料,而完成本书第一和第二章的写作。当然还要感谢我的家人,感谢他们的爱与耐心,这是笔者能够安心写作的最重要的条件。
最后想说的是,虽然笔者诚惶诚恐尽力为之,但仍恐此文难以承托所有关心我的人的期望,有人会觉得它说理不够透彻,也有人会觉得它提出的解决方案不切实际。

文摘

现在,随着关税水平的逐步下降和越来越多的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海关估价方法对于关税保护的影响也在减弱。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在欧盟国家约四分之一的制成品进口是免税的,还有约40%的进口成品的关税低于5%,只有14%的产品仍被征收10%以上的关税。在美国80%的进口都实行免税,只有8%的进口产品的关税高于10%0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这些国家的名义关税率(nominalrate protection,NRP)都很低,但由于这些国家在国际分工中处于较高阶段,因此即便是对竞争产品征收很低的名义关税,也能形成有效保护(efficient protection)。举个例子来说,假定可可豆的价格占可可黄油生产成本的95%,那么如果对黄油征收5%的名义关税对国内可可黄油产业的有效保护率就达到100%发达国家在通过有效关税率保护国内产业的同时还通过降低或免除原材料以及半成品的关税率来鼓励国内产业。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虽然影响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出口的关税升级(tariff escalation)现象总体上减少了,但是较高加工阶段的关税升级比例却增加了0[3]可见,即使没有直接提高名义关税率,发达国家仍然非常重视关税的保护作用。发展中国家目前仍然在普遍地实施高关税政策,关税的贸易保护意义对之当然也更为明显。因此在贸易分工全球化的背景下,关税保护还远非一个过时的话题,相应地直接影响关税征收效果的海关估价方法问题也就不应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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